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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重复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的后果就是既违背了诉讼权利行使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又浪费了大量的司法审判资源,造成各方诉累。
网友咨询:
当事人构成重复起诉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维权的合法途径,但行使诉讼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禁止重复诉讼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补充: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考虑到上述“三费案件”时间延续的特殊性,在发生了诸如一方抚养能力显着恶化、物价水平明显上涨等因素而形成的新事由、新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这种纠纷再行诉讼。此处的抚养能力显着恶化、物价水平明显上涨等即属于新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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