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好意同乘”出车祸,谁担责?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盘算着租辆车,驾车前去考场。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向目的地进发。但行车途中,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勐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经鉴定,小陈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小陈认为小汪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向其索赔59.26万余元。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小汪与搭乘人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小汪在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已理赔和小汪已垫付的部分,小汪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
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同乘行为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应受到鼓励和支持。故在发生非因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但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无因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区别。因此,驾驶人在驾驶中应充分注意保障搭乘者的人身安全。如驾驶人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时,即使是好意搭乘,亦不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