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父子俩卖给未成年人40万瓶笑气,如何判刑?
马某、小马于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6日期间,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牟利。马某从上家处购进“笑气”,通过加客户微信好友的方式,在南通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转售牟利。小马协助进货、送货,并自行联系部分客户进行销售。经审计,马某、小马销售金额250万余元,非法获利为84万余元。其中,向小雯等35名未成年人销售了约40万瓶“笑气”。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小马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小马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常被用作食品添加剂,同时也是一种医用麻醉剂。然而,近年来,一些群体特别是青年群体,为了追求新奇刺激选择吸食“笑气”,一些不法分子为追逐暴利,贩卖“笑气”。“笑气”具有成瘾性,滥用对身体危害极大,非法贩卖行为更是可能构成犯罪。
尽管“笑气”目前不属于毒品,但非法贩卖、吸食“笑气”同样受到法律严惩。2015年,“笑气”就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监管,未经许可吸食和贩卖“笑气”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非法吸食“笑气”的,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买卖“笑气”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涉“笑气”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相关部门联动发力,齐抓共管,织密监管、打击、预防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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