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女子年会中11万公司只给2万,女子可以起诉维权吗?
小李入职的公司举办年会。在抽奖环节中,小李抽中110000元现金大奖,公司高层人员当场向其颁发了奖券。事后,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300元,但拒绝支付剩余的部分。2018年4月,小李从公司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剩余奖金,未获支持。小李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企业在年终晚会上设立抽奖环节,是企业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而与到场人员的互动活动,是向员工提供非法定福利的方式之一。中奖行为属于射幸行为,所谓射幸,即“侥幸”,俗称“碰运气”,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其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企业以射幸方式向员工提供非法定福利,据此,射幸行为并不影响该项福利的定性,员工中奖后,企业应依约兑现。并且小李在中奖之前,该奖金是否会被小李抽中存在不确定性,并非事先已经确定企业将奖金无偿给予小李。因此,企业所称赠与合同不能成立,企业无权撤销。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小李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
所谓射幸,也就是碰运气,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其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典型的射幸合同包括购买保险、彩票等。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会向员工发放福利。这种福利包括法定福利,比如说购买社保、带薪休假等。也可以包括公司自愿发放的非法定福利。这些非法定福利虽然并非国家强制发放,公司可以发放,也可以不发放。但一旦达成约定,则公司仍有义务履行。这个案件里,公司在年会上的抽奖就是这样的一种非法定福利,公司在达成约定以后,有义务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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