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男子去世母亲与妻子争遗产3年未葬,该争议该如何解决?
小吴曾有过三段婚姻,去世时与董女士系夫妻关系。小吴父亲先于其去世,现小吴母亲崔女士起诉董女士,要求继承儿子名下社保退款25183.52元。董女士称,其已将社保退款中的款项取出,但部分款项已用于处理小吴后事时产生的债务。虽然小吴已经火化但至今尚未安葬,骨灰目前由董女士暂存在殡仪馆。法院会如何审理?
一般而言,亲属往往会在将被继承人安葬后再要求遗产分割,以便对丧葬费予以处理,或在要求遗产分割时由一方表明承担对被继承人的安葬义务。如果继承人或者负有安葬、处置死者尸骨的其他主体,不积极、恰当的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本案中,在被继承人尸骨尚未得到安葬的情况下,崔女士提出的分割、处置被继承人遗产请求不具备处置条件。两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骨灰采取的处置态度显然不符合利用公共资源的应有方式,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仅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与法律法规提倡的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与社会伦理推崇、赞赏的母子连心、夫妻同心的优良家风完全相背。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崔女士的起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原被告双方作为已知的、确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不仅有分割、取得其遗产的权利,同样负有处理被继承人遗留事务的义务。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对涉案财产暂不予处分,不存在导致其财产价值急速贬值或引发其他风险的可能。故在被继承人尸骨得到妥善处置以前,任何继承人提出的要求分割涉案遗产的请求均不具备处理条件,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在被继承人丧葬事宜妥善处理完毕后,再就诉争财产的处分、分割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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