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顾客金店豪掷21.9万买黄金,为何获刑?
池某某QQ群内看到有人发兼职广告便联系对方,一男子将一部手机交给池某某,池某某在安排下,伙同另外两名男子来到瑞金市,到某金店找店长陈某某购买黄金。池某某在金店以刷POS机的方式支付了四笔钱合计21.9万元。该银行卡不能刷后,便叫陈某某更换POS机,在此过程中池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法院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协助他人予以转移,犯罪数额219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池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以黄金为媒介,通过黄金变现,高买低卖手法实现非法资金“洗白”,也是一种“洗钱”方式。切勿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和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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