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把他人文章“读”成视频,算不算抄袭?
李某与戴某是某知名社交平台的博主,二人主营领域都是糖尿病防治。2022年4月,李某撰写并发布了《不会吃,不敢吃?新确诊的糖友该怎么吃》一文。5月,李某发现,戴某发布了视频作品《糖尿病可不是这也不能吃,那也不能吃,越不吃身体越不行,尤其刚成为糖友的人,不要走弯路》,文字表达内容与李某的文章完全一致,即戴某把李某的文章读了一遍。李某认为,戴某侵犯了其着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的文章中,虽然有部分内容与其他文章相似,但多为事实的陈述或是观点上的借鉴。从整体上看,李某的文章仍是原告创作完成,体现了李某的选择与判断,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属于对他人的抄袭。而戴某将李某的文章内容读了一遍转化成视频,仅是作品机械形态的转换,该视频不能体现戴某的智力成果,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法院判决戴某构成着作权侵权,向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并在其社交平台首页公开发表声明以赔礼道歉。
通过传播热门作品以吸引流量,持续增加粉丝再进行直播带货,该模式已成为当下自媒体行业的常见做法。然而,当下的“拿来主义”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会打击原创作者的积极性,还会损害整个互联网创作环境。“涨粉”需凭真本事,“爆款”应当是原创作品或者是经原着作权人同意的改编作品。如果窃取他人劳动成果,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投机取巧的经营模式终非长久之策。
创作者需要明确抄袭的界限,科学知识是可借鉴的。本案中,关于糖尿病防治问题的一些表述,如“按照蔬菜、肉类、主食的顺序进食”“多吃深绿色蔬菜、橘红色蔬菜、紫红色蔬菜”,属于科学范畴,借鉴科学知识不属于侵权。但是,创作的作品内容必须有基于作者思考的取舍,足以体现作者鲜明个性的创造性表达。在本案中,将文章转化成视频文案这一行为仅仅使内容外在表现形式发生变化,没有体现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具有独创性,应当被认定为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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