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网友咨询:
当事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律师解答: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须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法定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另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须尽到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仅凭猜测就中止履行合同,同样可构成违约行为,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为追求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保障先履行一方免受损害而设立不安抗辩权,同时也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考虑,要求主张不安抗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在收到通知后,负有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对抗并消灭不安抗辩权,使原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同时,先履行方也可在诉讼中借助法院的调查权限进一步补强证据。
律师补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仅为中止合同,而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不能使自己的给付义务归于消灭,因此,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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