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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就业单位在进行员工招聘时不得带有性别歧视,但女性职工在劳动期间享有特殊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女职工。那么,女职工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网友咨询:
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律师解答:
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即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或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律师补充: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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