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男子造谣旅游团在日本吃海鲜被拘!
近日,广东东莞茶山公安分局查处一起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案。
今年8月份,嫌疑人杨某某在浏览自媒体过程中,发现一篇涉及“中国旅游团在日本吃海鲜”的虚假信息,认为这是热门话题,加工加工发布,可以吸引流量。于是,杨某某在未核实信息真伪的情况下,摘取了该信息部分段落内容,并进行编造后发布。该编造的虚假信息发布后,引发大量网民点击、关注、转发,扰乱了网络正常秩序。经审讯,杨某某供认了为吸引流量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事实。目前,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
动动手指,立即评论;点点屏幕,马上转发;遇事不要慌,发个朋友圈。在这个全民自媒体时代,造谣成本低,网络影响坏。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侵权者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三,刑事责任:
网络造谣对于构成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一般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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