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如何认定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民商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经常需要通过担保等相关增信措施以保障己方债权的实现,或增加己方的信用并达成相应的商事交易。
网友咨询: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如何认定担保合同效力?
律师解答: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应依据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善意分别认定担保合同效力。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律师补充:
相对人善意,指的是债权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这一事实不知情,反之,如果其对该事实知情的,则构成恶意。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提供担保的过程中,要从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出发,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要经过董事会决议,或者是规定要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或者是公司章程在具体的担保限额等方面有相关规定的,都要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才能进行担保行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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