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小学女生遭老师击打致头骨破碎,老师涉嫌犯罪吗?
近日,湖南长沙某小学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一名9岁的四年级女生在上课期间被老师打伤,头部遭受重创。家长称9岁女儿被老师击打致头骨破碎,做完开颅手术后,孩子现在处于危险期。目前,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男老师宋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击打等方式的惩戒,本案中,宋某用玻璃三角尺殴打女学生头部,不是在进行教育惩戒,而是属于故意伤害他人。从女学生的伤情来看,宋某显然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目前等待宋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另外,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同样享有权利。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四项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其应有之义。在具体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一定要坚守法律红线,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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