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8岁娃踢易拉罐致骑车人摔成10级伤残,父母被判赔18万!
8岁的王小某在人行道上玩耍时,将一只易拉罐踢到非机动车道内。张某恰巧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事发地点处,碾压到易拉罐后摔倒受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事发时,王小某仅八岁,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小某在路边玩耍,将易拉罐踢至非机动车道,导致张某摔伤,存在过错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小某尚未成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父母王某、李某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在日常生活中,当未成年人发生侵权行为时,由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完备,对行为的识别能力及判断能力受限,在发生伤害他人的事件时,只能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成他人伤害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除了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外,还应尽到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合理管教,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使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健康成长,从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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