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债的关系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所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为过错或者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法定债务。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若侵权行为客观上有益于夫妻共同体,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二是配偶从该侵权行为中获益。
律师补充:
将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固然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但侵权人的无过错配偶的权益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保障。若无过错的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频繁受到对方侵权行为的过度牵连和不当损害,则显然有失偏颇,也不利于与婚姻的缔结和稳定。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非侵权配偶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涉及其个人财产,侵权人则需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在清偿顺序上,应当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以侵权人的个人财产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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