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知识产权 >> 注册人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什么限制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注册的商标受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但为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网友咨询:
注册人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什么限制?
律师解答: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为10年,如果期限届满不续展,则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商标专用权期满之前,权利人应当积极进行商标期限续展。
2、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律师补充: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社会成员自由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是,在上述形状之外再结合其他要素组合成新的标志,则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保护在先权利,是商标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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