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00后以抑郁想自杀为由拒服兵役,受5项处罚!
最近在河北廊坊发生了一起00后新兵拒服兵役的事件,2002年10月出生的刘某某2023年3月应征入伍后,多次找借口逃避训练,还以自身心理抑郁伴有自杀念头为由退出兵役。经多方给其做工作均无效果后被部队除名。对于这位新兵的违规行为,武警部队做出了除名处分与五项处罚。1、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2、罚款62550;3、户籍系统永久标注“拒服兵役”;4、取消个人和家庭优待;5、两年内不得办理入学、升学、复学,不得成人教育考试。
我国法律法规对兵役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拒服兵役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公民要依法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要服预备役,服现役和预备役都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
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现哪些行为的,就算拒服兵役呢?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拒服兵役有四种情形: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兵役登记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青年必须进行登记。无论参不参军,适龄男性公民都应按时进行登记或核验,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主要哟两种情况:一是自愿报名,体检政审双合格后经兵役机关确定征集,但因去向不合意愿等个人原因拒绝入伍的;二是已到部队(以兵役机关同部队的交接手续为准)但还未经部队授衔期间,由于不适应部队训练、生活等主观思想原因拒绝服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四、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对于“拒服兵役”的行为,《兵役法》有详细的处罚规定,分别规定于第66条、第67条、第68条和第69条。服兵役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义务的本质属性。服兵役属于高度人身专属权的义务,直接关系到部队的安全与稳定,不宜简单通过肢体强制、武力压服等手段来保证履行,在此情况下,对拒服兵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其他惩治性处罚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一旦被选拔上成为一名光荣的士兵,就应该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完成自己的服役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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