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离婚冷静期一方借款欠债,配偶需要一同偿还吗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
离婚冷静期一方借款欠债,配偶需要一同偿还吗?
律师解答: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谨慎,尤其是在“离婚冷静期”等特殊节点,毕竟,承担共同债务会对当事人个人财产甚至人身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大肆举债,还有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还债,这样的做法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律师补充:
在离婚冷静期,由于夫妻双方并未办理完成离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是,由于双方正在办理离婚,离婚冷静期已经在事实上对离婚后果有明确的预计,夫妻双方已经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共同经营,这区别于正常夫妻的家庭生活状态。要论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务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债权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否则因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难以证实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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