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妹妹可以申请撤销姐姐对年迈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吗?
姐姐长期住在年迈的母亲家中,靠老人的退休费生活,还将母亲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孩子名下。还拒绝其他家人和亲属探望母亲,且从未带身患乳腺癌的母亲去医院治疗。直到母亲在家病发,才被送医治疗。妹妹认为姐姐阻碍和剥夺了母亲的治病权利,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那妹妹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姐姐明知母亲身患重病,却不带其去治疗,还将母亲的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孩子,且拒绝其他家人看望照顾,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妹妹作为母亲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申请撤销姐姐的监护资格,法院应该支持。
撤销监护人资格,需要符合哪些法定条件或情形?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哪些人可以担任新监护人?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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