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租赁期限超出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后,承租人是否还需要支付租金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窝棚、工棚等棚屋及短期性质的展示用房(样板房、展览房)等。
网友咨询:
租赁期限超出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后,承租人是否还需要支付租金?
律师解答:
临时用地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临时建筑物房屋要租赁出去,前提是要符合相关租赁的条件。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承租的临时建筑超出使用期限后,租赁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归于无效,承租人不再支付租金。但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由于临时建筑需要占用城市特定的公共空间,对城市日常运行,规划实施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擅自搭建的属于“违章建筑物”,不受法律保护。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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