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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时,出现: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等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网友咨询:
简易程序在哪些情况下应转为普通程序
律师解答: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律师补充:
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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