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什么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网友咨询: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律师补充: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枪支”,即指依法配备、配置的公务用枪,不包括民用枪支。 “丢失枪支” ,主要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枪支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等情况。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丢枪后“不及时报告”。即行为人丢失枪支后未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如果行为人及时、如实报告自己丢失枪支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二是丢失枪支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枪支丢失后被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用于犯罪活动等情况。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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