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顾客在超市自助存储柜丢失物品,超市赔偿与否?
2022年7月,李某前往当地某超市购物,由于超市内部不允许携带个人包裹,因此李某将随身携带的包和手机存进超市入口处的自助存储柜。购物结账后,李某取包时发现自助存储柜已被打开,存储柜中的包和手机不翼而飞,李某声称自己包里有现金5000余元,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现金损失及手机损失共计8000元。超市辩称,经查询超市监控,李某财物系被一名戴黑色墨镜男子取走,并非本超市工作人员,且自助存储柜系商场为顾客免费提供的寄存场所,超市已经在显眼位置提醒顾客“个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丢失概不负责”,因此拒绝赔偿。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
涉案超市有义务保障顾客财产安全吗?
首先超市标注的“个人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声明系无效,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超市在经营场所提供自助寄存服务,为顾客保管财物的行为属于经营过程中的附商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超市在其经营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作为消费者的李某财产受损,其应当车呢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酌情判决超市赔偿原告李某1000元。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场合较多、责任主体的范围较广,所以不同的场所、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活动内容、不同的参与人群,责任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无法事先完全明确其具体内容。实践中可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需要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有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安保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不得以增加成本或开支为由,不履行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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