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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当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时,发包人往往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由拒付或者顺延支付。
网友咨询:
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律师解答:
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
2、我国民法典对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承包人扣留建设工程拒绝交付属严重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承包人不得就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但有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补充:
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维护自身权利,有以下两种方式:
1、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承包人、发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所建工程所有权折价转让给承包人,抵偿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债务,也即代物清偿。这里需注意的是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预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后承包人的工程款未受清偿时,建设工程所有权转移给承包人。只能在工程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折价。否则就有违民法典中流质条款的规定。
2、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就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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