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如何认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承包人依法享有就承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
律师解答: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行使期限只有普通诉讼时效规定时间的一半,目的是促使承包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发包人的债权人、其他抵押权人处于权利行使的不确定状态。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律师补充:
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包括房屋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和房屋未能交付情形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且均应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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