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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网友咨询:
对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制度是信赖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表见代理的后果应归本人承受,其内容是对于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履行代理行为所生的义务和享有代理行为所生的权利。当然,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蒙受损失的,可根据无权代理人过错的大小请求其补救或追偿。就相对人而言,相对人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同时主张。
律师补充: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对人对自己的主观善意应承担举证责任,并且,由于代理人不具有“代表人、负责人”的特殊身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也明确要求相对人必须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因此,不适用善意推定方法,相对人应当承担证明其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信赖是有理由的举证责任。由于“充分相信”属于抽象事实,判断相对人的举证是否充分,只能在个案中根据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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