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当事人能否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一方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网友咨询:
当事人能否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
律师解答: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补充: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在3年内未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起诉权,可以向法院主张其已过诉讼时效的权利,如果义务人不提出时效经过的抗辩,法院将以公权力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法院审理后会依法保护义务人的抗辩权,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但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即使诉讼时效完成,义务人也不能取得时效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