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应如何理解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网友咨询:
“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应如何理解?
律师解答:
判断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该案件在新法生效前是否经过审判,二是新法是否比旧法更轻。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律师补充:
从旧原则是符合逻辑的,也是符合情理的。试想,如果法律能够溯及既往,公民随时有可能被后来新制定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未来会制定什么法律是任何人都无法预测的,有罪无罪处于无法预测的状态,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不可能容忍的状况。刑法除了惩罚犯罪的功能之外,还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如果在审判时的新法对同一犯罪行为处理较轻,就应该使用新法,这就是刑法适用中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从旧兼从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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