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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不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2023年04月18日 法妞问答律师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用途是在电子版的中秋贺卡,结婚请帖, 建筑合同上签名。当然,电子签名也有不适用的范围,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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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电子签名不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其中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法律及其法规并没有特别规定。可以算得上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应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律师补充:

  由于电子签名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因采取的技术方案不同,其可靠性、真确性、稳定性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因此导致了其法律效力也不应在同一水平上。而“功能等同原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其基本模式有三个:

  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电子签名以其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为标准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达到相应要求的电子签名即可具备与传统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什么。

  以此作为判断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减少了电子技术的多样性对电子签名效力造成的不稳定影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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