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上市融资 >> 如何认定股东是否构成协助抽逃出资
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最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股东是否构成协助抽逃出资?
律师解答: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又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协助抽逃出资行为应为积极的作为,而非消极的不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协助抽逃出资,需要从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与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行为两个方面予以考量。
协助抽逃出资的情形:
1、董事协助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董事协助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4、协助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协助股东抽回出资的行为。
律师补充: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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