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上市融资 >> 如何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法定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律师解答:
1、本罪侵犯的是上市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致使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①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②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③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④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⑤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⑥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3、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违背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律师补充: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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