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董监高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对于公司而言,其最高权力机构虽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但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是由公司的董事会主导,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核心的管理层负责决策执行的,监事会或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起到监督作用。
网友咨询:
董监高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律师解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公司董监高的最低义务与最低标准。忠实义务要求董监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损公肥私,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董监高管履行职务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时,通常判断标准主要是以下三点:
1、是否出于善意;
2、是否负有在类似情形、类似地位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的注意;
3、是否有理由相信其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律师补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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