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仅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能否当然享有抵押权
预告登记是指在正式抵押登记暂时无法设立时,当事人为确保将来能取得抵押权而办理的一种特殊登记。
网友咨询:
仅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能否当然享有抵押权?
律师解答:
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预告登记不等同于抵押权登记,虽然房产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但若银行方起诉时房屋仍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银行方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的请求。
律师补充:
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当事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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