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还款是否还有追偿权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网友咨询:
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还款是否还有追偿权?
律师解答:
当债权人向保证人催讨,保证人还款,可视为保证人单方为承诺,保证人已履行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双方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赔偿后,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债务人应当向保证人偿付款项。作为债务人不能因自己的债权债务关系损害保证人的利益,保证人帮助履行债务后,应当向保证人偿还,否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补充: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民法典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二年修改为六个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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