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医疗纠纷 >> 其他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损害的如何处理
近年来,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基于医患关系而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网友咨询:
其他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损害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其他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损害的,法院应在确定医疗侵权责任后,再认定其他人身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应当由各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应首先按照“一果”的标准确定死者可以获得全部赔偿数额,然后再确定“多因”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且“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应与“一因一果”情形下的赔偿数额一致。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多因一果”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使同一受害人产生损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患者的原发病情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了患者损害后果的,就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情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之特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参与度大小等,应以有医疗专业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主要判断依据。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是多因一果,故医院应对其过错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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