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约吗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网友咨询:
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约吗?
律师解答:
可以。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一。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属于不能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妥善保管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律师补充: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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