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如何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已成为我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公众都已经习惯于每天从网络上获取各种信息,一条微博、微信动辄有几万的点击量,但很多人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就盲目转发,这就让别有用心发布虚假信息的人“钻了空子”,但终究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律师解答: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谓“编造”行为,实质在于创造一种客观不存在的虚假事物,既包括行为人无中生有的捏造、胡编乱造,也包括对一些信息进行“添油加醋”式加工、修改的行为。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等信息”既包括根本不存在的险情、疫情等,也包括夸大、编造险情、疫情相关信息的情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包括编造且故意传播或者仅故意传播两种情形,单纯的编造虚假信息而没有传播,理论上不会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信息系虚假并且传播,如果虚假信息系行为人自己编造并传播,那么可以直接推定其主观明知信息系虚假。如果行为人仅存在故意传播的行为,就需要判断其是否明知所传播的信息为虚假信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结果犯,如果虚假疫情信息的传播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程序的程度,那么,无论信息是完全虚构还是过度改造,都不属于本罪的规制对象。
律师补充: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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