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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网友咨询:
提交执行异议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解答: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异议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提供执行行为违法和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证据材料;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实体权利的证据材料;被执行人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应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在本辖区的证据材料;被执行人提出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异议的,应提供证明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或者其他实体事由的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律师补充:
执行异议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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