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法定救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救助义务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民事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网友咨询:
法定救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
法定救助义务适用的条件:
一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 只有在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处于非常紧急的需要救助的情形,不立即实施救助将会使自然人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遭受重大的损害时,才可能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
二是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于一些特别的职业,比如军人、警察、消防队员,负有保卫国防、治安、人民安全等义务。还有客运的车、船、飞机的驾驶、乘务人员等,也要受到其职业的要求,在发生事故、险情的时候组织救援。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救助的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不承担救助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补充:
对于实践中需要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有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在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当事人之间特殊的关系和信赖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无法定救助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状况,自保尚且不足,救助他人更无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亦无法定救助义务。
游乐设施及场所的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当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时,经营者应当负有更加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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