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特殊人员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特殊人员是指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那么特殊人员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有哪些?
网友咨询:
特殊人员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答:
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补充: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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