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手续必须在登记地办理吗
中国人自古以来都有“劝和不劝离”的思想,一对夫妻感情发生破裂的时候,各方都会希望他们能和好如初,不要走上离婚一途。但勉强是没有幸福的,有些夫妻还是走入了离婚一途,需要去办理离婚。那么,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到登记的地方吗?
网友咨询:
离婚手续必须在登记地办理吗
律师解答:
1、离婚不是必须在结婚登记地办理,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不是必须在结婚登记地办理。
2、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到夫妻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即可,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监禁的。
这两种离婚方式都不要求必须到结婚登记地办理手续。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律师补充:
需要准备的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④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办理地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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