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为了躲债离婚将房产过户给妻子,是否有效?
陈某与妻子方某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中规定房屋归方某所有。因陈某末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债权人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其认为陈某将房产过户给方某的行为是合谋恶意财产转移,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陈某为了躲债离婚将房产过户给妻子,是否有效?
答案是无效。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陈某这样的行为,就是违反了上述法律。陈某通过离婚本应得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移给方某,使陈某的还款能力下降,这明显影响到刘某的债权权益。所以行为无效。法院判定陈某归还刘某本金45万余元及利息,并撤销陈某与方某离婚协议中将房屋归于方某的约定。
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有冻结、划拨、扣留、拍卖、拆除等措施。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
1、冻结。这是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2、划拨。这是将被执行款项从存款机构帐户内划出,并直接划入执行机关所指定帐户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措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均可适用。
3、扣留、提取。是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
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查封,是对执行的财物进行清核后张贴封条、原装封存的措施。扣押,是将被执行财物强制押管的措施,扣押所需保管费用由被执行财物所有人负担。变卖,是对查封、扣押物,在义务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时,将其按商品进行出售的执行措施,所卖款项用于支付义务人应付之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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