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母亲拿女儿照片网恋诈骗上百万,是共同犯罪吗?
母亲梁某虚构身份,以女儿照片与王某发展网恋关系。两人交往期间,梁某以看病探亲需路费为由,骗走王某114万余元。而梁某的女儿蔡某不仅帮母亲出谋划策,还帮着发送照片给母亲用于实施诈骗,参与诈骗数额共计99万余元。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母亲梁某有期徒刑10年,女儿蔡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
母女二人是共同犯罪吗?
是共同犯罪,母亲是主犯,女儿是从犯。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梁某的女儿蔡某不仅帮母亲出谋划策,还帮着发送照片给母亲用于实施诈骗,明显属于共同犯罪。梁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蔡某其帮助作用是从犯。
法院量刑的法律依据
就这个诈骗金额来看,两名被告人不但构成了诈骗罪,而还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按照《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种二人的情况是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所以最终梁某被法院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其女儿由于是从犯,所以被从轻处罚了,仅获刑四年两个月。
除了服刑,这114万余元她们二人也是需要一并退赔给受害人的;因为这都属于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对于这样的赃款《刑法》明确规定是需要予以追缴然后返回给受害人或者直接责令嫌疑人退赔给受害人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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