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失信”和“限高”有什么区别
在生活或者工作等场景中,遇到困难需要用钱来解决的时候,无论是向朋友借还是通过银行贷款等,通过借钱的方式来解燃眉之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解决了问题之后,还钱的事情便被提到了日程上。为此,相关部门便提出了两种对借钱不还者的惩罚性措施,以此来督促对方完成还款要求。
网友咨询:
“失信”和“限高”有什么区别?
律师解答: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1、限制内容的不同。“失信”侧重与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惩戒人进行信用惩戒。“限高”侧重于被惩戒人的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消费的有关限制,主要影响集中在金钱消费方面。
2、适用对象上的差异。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等纳入失信名单。限高被执行人如果是单位,使用对象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3、适用条件的不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了为满足相应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限高”,只要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消费。
律师补充:
对于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只有当被执行人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并能表明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时,通常才符合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条件。执行工作中,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约束、规制和惩戒,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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