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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网友咨询: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怎么办?
律师解答: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提供方与相对方就如何理解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并非任何情况下,都要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在根据常理解释仍得不出准确唯一的结论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
律师补充: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被动说明义务是建立在“合理提示”的基础上的,格式合同的相对方在经对方提示后,如果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不理解或者有歧义,可以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进行说明,对方在未提出说明义务时,提供者没有说明的义务,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形: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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