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电子数据原件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电子数据原件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2022年11月02日 法妞问答律师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网友咨询:

  电子数据原件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在认定原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判断标准: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场合,电子证据的原件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应适当进行变通,因为上述环节中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并无决定性意义,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换形成的可识别形式。如果将转换形式视为复制件,会将相当数量的电子证据排除在案件事实证明之外,削弱其应有功能。因此,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

  律师补充: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法官可以依据以下情形考察电子数据副本可视为原件:

  (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

  (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副本;

  (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

  (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副本;

  (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副本;

  (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副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5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928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