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对同一工程价款数额分割两次起诉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
工程价款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
网友咨询:
对同一工程价款数额分割两次起诉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
律师解答: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其主张的是全部工程价款而非其中部分工程价款,法院根据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作出裁判,法律文书经双方签收生效,此后,如施工人认为遗漏了部分工程量的价款,则应当属于原调解书中确认的工程价款有误,只能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如果法院继续审理并重新作出判决,其实质上是否定了原来生效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
律师补充: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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