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如何确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首先,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
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
其次,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
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
第二,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
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这种义务,同债的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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