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订立遗嘱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按照《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释义如下:
首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这两种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没有正常的、健全的认识知力和判断能力。
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具有完全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
其次,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对作出见证的公正性以及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不利。
再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遗嘱中涉及的有关内容与他们有直接或间接的受益关系,从而有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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