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损害赔偿律师普法音频>> 三无产品的法律规定
所谓“三无”产品,通常意义上指向的是那些缺少生产日期、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生产厂商等重要信息,来源无法明确知晓的商品。
而在另一种更为严格的定义中,“三无”产品则被定义为没有任何关于生产厂商名称、地址或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等相关信息的产品。
对于这些“三无”产品,政府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
此外,对于存在包装但是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且情况较为严重的产品,甚至存在违法经济利益的,政府有权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