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肇事罪后拒不赔偿损失怎么办
交通肇事罪发生之后,嫌疑人、被告人或服刑人员拒不赔偿损失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争取获得赔偿:
第一、受害人可以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中,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可以依法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并获得民事赔偿;
第二、受害人可以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外或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判决后,另行单独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可以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获得民事赔偿;
第三、对于肇事车辆依法购买保险的,受害人可以在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支付赔偿时,依法将保险公司列入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